如果您是一位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并且想申请美国移民,那么恭喜您!您和其他申请者相比,选择更多,天然具有一定优势。
如果:
您任职的公司在中美两国之间有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关联关系
那么:
您可以通过申请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移民。
如果:
您任职的公司暂时没有在美国创建分支机构,且您作为企业家/企业高管,在中国国内已经具有较高影响力
那么:
您还可以考虑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
之前我们写过很多关于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移民的文章,今天我们主要来谈谈作为一个企业家/企业高管,您需要如何准备材料才能符合杰出人才绿卡的十项申请要求(并非必须满足十项,满足三项即有可能申请)。
(不知道是哪十项要求的请戳:职业移民 EB-1类再次大幅前进,杰出人才机不可失!)
依然全都是干货!
1.企业家如何满足获奖要求?
如您曾经获得过颁发给企业领袖的个人奖项,对于申请是非常有效的证明材料。
如:“年度经济人物评选”,“中国经济新闻人物”,“经济创新人物奖等”。
此外,如果您是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如果您的企业作为一个集体获得了国家级奖项,这些集体奖项是有可能被看做是申请人的个人成就的。
如:“中国最具潜力企业”“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年度领军企业”等。
集体奖项视为个人成就的条件是: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最高领导,并在颁奖活动中代表公司领取了该奖项(请提供照片,报导等证明材料)。
2.什么样的媒体报导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企业家和公司高管们经常有机会接受媒体的报导,这里我们在收集材料的数量方面一贯都不用担心。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报导都符合移民局的要求,报导本身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围绕申请人个人、而非企业展开。
举个例子:
报导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在某一年的发展,文中仅仅是提到或者引用了申请人的一句话。❌
报导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申请人创业的艰辛,成功的不易,以及对未来的畅想,中间穿插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 。✅
报导的形式以报纸和杂志最为理想。且报纸和杂志应该是具有全国发行范围,并在同类出版物中销量较高。
报导不能是以软性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出版物的广告版上。这一项是很多企业家类申请人在准备媒体报导数据时会出现的问题。
广告的内容不会有文章作者署名,无法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3.证明领导或者关键职务,有什么要求吗?
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在证明自己的领导或者关键职务上很容易。 但满足本项要求的关键是证明您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口碑和知名度。
如何证明企业实力?
是否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市值如何?
是否在行业市场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企业是否获得过重要的商业奖项?
企业在生产,科研,管理或者其他领域是否具有行业标杆性地位?
除了在本企业担任领导或者关键职务以外,一些企业家或者高管还可以在一些行业协会性的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比如:
-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 中国企业家具乐部
-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如果您在这些机构中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务,也可以作为主张领导和关键职务。
4.如何定义企业家的高收入?
这里所谓的高收入,是指与同行业同类职位的人相比,获得了显著高于同行的收入。
但对于如何定义“显著高于”,移民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劳工部公布的2019年数据中,企业高管的年工资中位数为184,46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大概为120万元人民币。(中国政府并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数据,因此不便比较) 如果以该数字为标准,想要证明“显著高于”同行,那么您的收入至少应该中位数的4-5倍,即年工资收入500万人民币以上会比较大有把握。
此外,在计算高收入的时候还需要注意:
您持有的企业股权价值,不能计算在收入当中。
高收入一般以年为计算单位,即计算一年里的工资收入。
前一年所获得的奖金和分红可以计算在前一年的收入当中。但不能把未来可能取得或承诺取得的奖金和分红计算入本年度的收入当中。
5.担任评委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活动数据进行证明?
由于评选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的活动很多,因此企业家和高管也有可能受邀担任一些评选活动的评委。 但是,如果想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您符合移民局担任评委的要求,您需要留意收集以下材料:
如果活动本身有自己的官方网站,请从网站上收集有关评选活动介绍,评选章程,入围名单,获奖名单,评委名单这几方面的数据。
如果活动本身没有官方网站,则应该由活动主办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档介绍上述评选章程、获奖名单等内容。
除了官方网站和证明信之外,第三方媒体对于本次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的报导也不可或缺。
不过,与前面媒体报导收集的要求不同,这里的媒体报导可以不局限于报纸杂志,也可以是网络报导甚至微信公众号的报导。
另外大家还需要留意的是,这里说的评选活动规模为至少为省级以上。
6.专利发明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对于一些科技类企业来说,很多企业家和高管本身就是技术人员出身,是某些专利的发明人。 如果您想要主张满足此项要求,以下标准供您参考:
企业家或者高管是这些专利的发明人。
该专利已经被应用于实际产品。
应用了该专利的产品已经获得了较好的市场效益。
杰出人才绿卡/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绿卡如何选择?
虽然同为EB-1类别下的申请,EB-1A杰出人才绿卡还是要比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绿卡更具有优势。原因如下: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绿卡申请的前提是:中国和美国公司之间具有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关联关系,且美国公司具有一定规模。
但杰出人才绿卡的要求低很多,只需要证明申请人未来在美国仍会继续自己的企业家或者高管工作即可。
如何证明将会在美国继续工作?
- 开办新公司(不需要有一定规模)
- 获得美国企业的工作邀请(不需要严格的工作offer,只需证明未来的合作意向)
如果EB-1类申请出现排期,那么在跨国公司高级经理人绿卡排期等待期间,申请人必须小心地维护好中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两个公司的运营,从而确保未来身份转换或者移民签证的顺利进行。但杰出人才绿卡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因此,对于原本计划通过杰出人才绿卡申请移民的朋友,我们非常建议您评估自身实际情况是否适合同时申请杰出人才绿卡。两种申请同时进行,可以让您未来在美国的发展更有保障。 按照我们杰出人才系列文章的惯例,上篇我们还是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杰出人才绿卡的理论知识,下篇我们将从一些真实的故事角度出发给大家展现优秀企业家申请杰出人才绿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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