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2020年12月1日),北加州法院在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 OF AMERICA, et al., v.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et al.案中,法官以发布进程不合法为由暂停了此前劳工部(DOL)和国土安全部(DHS)关于收紧H-1B签证申请的两项法案,该禁令适用范围为全美。
可以说,之前担心这两个新规可能产生影响的朋友们,目前终于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如果二被告并未就本案上诉至巡回法院,相关新规将不再执行,如果被告上诉,则新规的命运取决于巡回法院法官的判决。
此次被暂停的两部门新规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法规,其内容简单来说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劳工部大幅提高Prevailing Wage的参考标准;
第二,国土安全部缩小了Specialty Occupation的标准,要求受益人的专业与从事的职位的专业必须直接相关。
(想要详细了解政策内容及其造成的影响,请参见我们之前的文章:《三套组合拳下来,H1B申请人你们还好吗?(上篇)》、《三套组合拳下来,H1B申请人你们还好吗?(下篇)》)
如果这两条新规施行,雇主想要雇佣H-1B持有人,需要支付远高于本国雇员的薪水,外国人想要在美国找工作将会难上加难,H-1B依赖型的高科技企业每年在薪资上需要大幅增加支出,而申请职位与本专业不是100%契合的H-1B申请人再也无法通过签证申请。
此前新规一出,就引发了起诉热潮,包括高等教育机构1、社会团体2 等多家机构纷纷就该新规进行起诉。这两项规定的暂停,意味着两部门刚刚悬在H-1B申请者及其它受波及的工作类签证持有人头上的利剑,暂时放下来了。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提出,新冠大流行引发的失业及其它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符合美国的行政进程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即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中对于非经公示的法规也可以具有合法性的规定 。被告认为,其正是依据临时最终规则条款,免除行政进程法正常的30天等待期。
对此,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Jeffery S. White认为,对于“good cause“的理解应当是狭义的,被告有义务证明其规定内容达到了对于“good cause”的较高标准,证明有理由免除公示环节,且“good cause”只有在危急生命、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事态情况下才应当被援引。
The good cause exception to notice and comment is “narrowly construed” and “reluctantly countenanced”…
Defendants must “overcome a high bar” to show good cause exists for dispensing with notice and comment…
“Good cause” usually is invoked in the event of emergencies, where “delay would do real harm to life, property, or public safety.”
尽管劳工部和国土安全部都将失业率暴增作为“good cause”的理由,使其不能按照法定进程公示并在六个月后再实施新政,但相关判例已经证明其主张是属于“good cause”的“exception”,并不能有效支持他们的主张。此前劳工部(DOL)和国土安全部(DHS)不能证明之前发布的新规符合行政进程法的要求,未经过公示流程即直接施行是合理的。
failed to show there was good cause to dispense with the rational and thoughtful discourse that is provided by the APA’s notice and comment requirements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 但是要想一个法律的施行符合临时最终规则的定义,应当具有“good cause”(充分的理由)。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对于新规的提出是否符合临时最终规则提出了质疑,而在此次庭审过程中,法官对于这一点也与我们持相同观点,认为Covid-19疫情并不能构成两项新规跳过正常公示进程的“good cause”,暂停了两项新规的实施。
这两项新规的暂停,无论对于H-1B申请人,持有人, 需要参照薪资水平判定案件是否应当获批的工作类签证申请人,还是对于他们的雇主开展正常招聘活动,国际生招生、美国经济的复苏, 都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援引该法官令原文的一段话:
“美国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故事,才华和穿越海洋和沙漠来到这里的人们的持久贡献组成的。联邦政府具有规范移民的重要权力。权力与责任并存,国家对移民权力的有效行使取决于国家履行其责任,以搜索考虑全面、理性的公民言论为基础的政治意愿来制定法律。”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in part made of the stories, talents, and lasting contributions of those who crossed oceans and deserts to come here.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as significant power to regulate immigration. With power comes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ound exercise of national power over immigration depends on the Nation’s meeting its responsibility to base its laws on a political will informed by searching, thoughtful, rational civic discourse.”
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一定标准,本案对于劳工部和国土安全部新规的禁令,及其它与社会公义背道而驰的法规的博弈与挑战不是开始,也不会是结束。
法官令原文:https://www.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cand.367484/gov.uscourts.cand.367484.73.0.pdf
1对其提起诉讼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普渡大学、密歇根大学、丹佛大学、查普曼大学、巴德学院、新英格兰国际学院、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斯克里普斯学院、北亚利桑那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密西西比研究学院、加州理工大学、康奈尔大学、斯坦福大学、南加州大学、罗切斯特大学、犹他大学和奥雅纳实验室等。
2对其提斯诉讼的社会团体包括:美国医疗保健医生协会(Physicians for American Healthcare Access)、美国牙医协会(Dentistsfor America, LLC)、消息技术协会(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Council)、马拉纳健康中心(Marana Health Center),联合卫理公会之家(United Methodist Homes and Services)、霍奇斯保税仓(Hodges Bonded Warehouse)、美国商会(U.S. Chamber)、美国制造商协会(NAM)、湾区委员会、零售业联合会(NRF)、美国国际医疗协会(AAIHR)等。